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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私宅寻手机 “出格”行为法不容

来源:新渝报 发布时间:2024-11-21 10:26:1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渝报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刘雪梅 实习生 姜好)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本可好好沟通让拾取人归还,但却撒泼耍横,私自闯入拾取人家中,在其卧室中翻找手机。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9900元。

  据了解,2023年11月15日下午,郭某与朋友相约在野外钓鱼时,不慎将手机遗失。

  下午5时许,罗某之妻陈某路过郭某钓鱼处附近时,拾取到郭某的手机,并带回了家。

  当晚9时,郭某通过手机定位找到罗某家,并在门外与罗某联系,让其归还手机。由于当时天色昏暗,郭某在大门外看不清人,罗某夫妇未开门让郭某进入,并建议郭某联系警察过来见证或明天白天再来。

  然而,郭某径直推开罗某家大门,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闯入罗某家卧室寻回遗失的手机。期间,双方发生抓扯,罗某倒地受伤。当事人拨打110报警,罗某也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3年11月21日,罗某出院,本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8829.45元,由罗某自付。

  2024年3月,大足区公安局对郭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百元。

  同月,罗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郭某未经罗某许可,闯入罗某家中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罗某的住宅权,主观过错明显。

  其次,虽然郭某的主观意愿为取回自己的遗失物,但作为拾取人,罗某有责任核实郭某是否为遗失物的所有人,事发当日为初冬,郭某上门时已天黑,在夜晚视线不良,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罗某对门外前来索要手机的陌生人保持警惕是人之常情,要求其第二日天亮再来或报警让警察介入是合情合理的处理方式。郭某私自闯入罗某家中并造成罗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作为权利人的郭某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手机,但维权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当时的情形下,罗某可以通过寻求警察、村干部的帮助,由他们居中沟通拿回手机,而不应该直接闯入强行取回。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维权切记通过合情合理合法渠道,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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