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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殃及楼下前房主责无旁贷

来源:新渝报 发布时间:2024-09-20 10:14:0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渝报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王庆香)漏水纠纷是较常见的邻里纠纷,通常情况下,楼上邻居需要负责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并对楼下邻居的损失作出赔偿,但也有例外。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判决楼上房屋的前任房主对漏水负责,对漏水造成的损害部位予以维修直至不再漏水为止。

  据了解,2023年6月,罗某、程某夫妻二人将其名下的大足区某房屋出售给贺某,并于当年7月完成交付。8月,连日暴雨,位于该房屋楼下的某门市出现漏水,门市业主王某找来物业管家和工程人员进行排查,排查结论为楼上某房屋装修时破坏了屋外露台的地面防水层,导致积水渗透到楼下该门市。

  随后,王某要求贺某对房屋渗水部分进行维修,并赔偿漏水损失。贺某表示,自己仅使用该房屋一个多月,并未对其进行过改造,王某损失应由房屋装修人罗某、程某负责。然而,罗某、程某则表示,已完成房屋的交易过户,楼下门市的漏水问题应由现任房主贺某负责。

  各方各执一词,王某遂将罗某、程某及贺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修复漏水问题,并赔偿损失4000元。

  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门市漏水因楼上房屋外侧两处公用露天平台被改造,导致平台防水遭到破坏,雨水渗入楼下所致。而该房屋外两处公用露天平台均系被告罗某、程某在居住期间改造,被告贺某虽为现业主,但居住时间不长,也没有改造该房屋。故王某门市的损失应由被告罗某、程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双方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业主都会依据自身喜好对房屋进行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一旦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房屋改造人都应对他人财产损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侵权责任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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