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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与丧葬之争,大足法院判了

来源:新渝报 发布时间:2024-08-23 10:22:51 浏览次数: 【字体:

亲人去世后,一些家庭会将亲人安葬在家族墓地或是就近安葬。然而,随着承包地的流转,葬有其家人的承包地可能流转到他人手中,他人可要求迁移坟地吗?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叔叔黄甲要求侄子黄乙迁走其父亲老黄的墓地,并赔偿损失10000元,法院最终驳回了黄甲的全部诉请。

  据了解,黄甲的哥哥即黄乙的父亲老黄于2017年8月去世,后被家人安葬于自家宅基地房屋的厨房旁。

  后来,黄甲、黄乙因黄甲在自家宅基地修建房屋推倒黄乙家猪圈而引发矛盾,叔侄关系逐渐变差。黄乙家宅基地与黄甲承包的林地相邻,老黄的墓地旁就是黄甲承包的竹林,黄甲遂要求黄乙迁走老黄的墓地,黄乙拒绝,黄甲遂将黄乙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迁走老黄的坟墓,并赔偿占用其林地的损失。

  庭审中,黄甲认为黄乙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包的林地作为黄乙父亲的坟地使用,并且将其承包土地上的竹木和林木砍掉,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黄乙辩称,黄乙父亲去世时,安葬的土地是一条大路,不是黄甲的林地。因此请求驳回黄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案,黄甲主张老黄的墓地在自家的承包地中,应出示相关证据,但黄甲出示的林权证上,“四至界限”无法判定是否包含老黄的坟地。根据当地村民提供的证词,老黄安葬的位置原是一条大路,这条大路没有归属权,也无法确定老黄安葬的位置是否在黄甲林权证上。综上所述,黄甲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生养死葬,体现的是中华文化的孝道精神。民间传统讲究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死者一旦落葬,其坟墓的完整性应当予以保护,坟墓也是墓主亲属寄托哀思、进行祭祀的客观载体,具有特殊意义,一般不能起坟迁葬。

  本案中,黄乙的父亲在安葬时,黄甲是知情的,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证明黄甲也是认可黄乙的父亲安葬于此地。黄甲与黄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便起诉要求其迁坟,违背了公序良俗,实属不该。同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发展,坟地不在自家承包地的情况将十分普遍。不支持随意要求迁坟的诉讼请求,既是国法天理人情的兼顾,又能减少乡邻矛盾纠纷,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体现。

记者:张玮 通讯员:朱贵玲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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