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大足新闻>详细内容

大足飞天与茅台飞天的“对决”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4-06-26 10:28:59 浏览次数: 【字体:

“没想到,短短10分钟的直播带货,就获得1万余份订单,证明大足“飞天”品牌很有名气。”6月中旬,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著名带货主播董宇辉合作获得喜人业绩。更让人惊喜的是,今年1—5月,大足飞天刀剪销量达到300万把,较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这些都得益于与茅台飞天争议落幕后,大足飞天开拓市场的结果。持续三年之久的“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敲下了公平公正的一锤。

1.大足飞天“撞车”

时间倒回到2021年2月的一天。

正在大足龙水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忙碌的董事长黎光明突然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飞天”)对桥丰公司“飞天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大足飞天)提出异议,要求请自收到本通知30日内答辩……未在规定期限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力。

“我们用得好好的‘飞天’商标,跟茅台酒的‘飞天’有什么关系?”黎光明紧皱眉头,一下子懵了。

原来,异议方茅台飞天提出,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2765639号、第43029435号“飞天及图”商标构成对茅台飞天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损害;侵害了茅台商标在先的著作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大足飞天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等规定,依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两个“飞天”商标的“相撞”,引起大足区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关注。

一心一意忙着生产的黎光明,带着深深的忧虑与不解,走进了知识产权机关,寻求法律帮助。

2.史料作证递交答辩

黎光明明白,“飞天”就是企业的生命。如果失去意味着产品多年的市场投入和市场占有,将化为乌有。

“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知识产权机关的同志告知。当务之急就是寻找有力证据答辩。

通过数天的取证,桥丰公司提了出自己主张:

一、大足飞天商标使用在先。大足飞天商标与现在使用并注册的第8类6627217号飞天及图是相同商标。最早使用于1951年,正式注册时间为1982年提出注册申请,“1983年注册为飞天牌剪刀”,大足县志、龙水镇志、大足科技志有载,使用时间早于茅台飞天商标,且已成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委认定为“重庆老字号”商标品牌,答辩人是中国五金刀剪协会副会长单位,在行业类享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大足飞天商标品牌形象立足重庆,享誉西南,闻名全国,获得诸多荣誉。

二、大足飞天不构成对茅台飞天的复制和模仿。理由是:大足飞天使用的商品与茅台飞天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茅台飞天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和渠道等方面有天壤之别,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大足飞天使用范围为第8类,与茅台飞天引证商标均不属于同类商品。

为此,大足飞天提出,茅台飞天并不是驰名商标时,大足飞天是申请人对在先使用并注册的有效商标,在没有一点改变的基础上优化和升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请求对(大足飞天)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3.等待一年的“败诉”

时间进入到2022年2月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42765639号“飞天及图”商标、第43029435号“飞天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这让黎光明更懵了。

决定指出,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第43029435号、第43029435号“飞天及图”商标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决定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大足“飞天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剪刀;刀;剑;餐具(刀、叉和匙)”等。茅台飞天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8561号、第10178036号、第18715389号“图形”,第237040号“飞天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合金”、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茅台飞天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飞天牌FLYTNG FAIRY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大足飞天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显著部分“飞天”,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模仿,大足飞天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

为此,决定对第43029435号、第43029435号“飞天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大足飞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4.据理力争复审“反转”

从中看出,大足飞天“败诉”的焦点有二:一是已构成对茅台飞天商标的模仿;二是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茅台飞天利益造成损害。

老黎想不明白,大足飞天明明是自己请人根据大足石刻中的飞天元素设计,怎么构成对茅台飞天的模仿了呢?怎么会导致公众误认和构成伤害了呢?

为了大足飞天的合法性,黎光明不得不申请复审。

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大足飞天)使用在先,不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二、被异议商标(大足飞天)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不会对原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三、申请人在使用和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原异议人的商标并不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人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大足飞天)准予注册。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应意见及证据。

2023年6月18日,大足飞天在“败诉”中迎来“反转”。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关于第42765639号“飞天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关于第43029435号“飞天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大足飞天)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剪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酒;家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大足飞天)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飞天牌”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飞天牌FLYING FAIRY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在酒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剪刀等商品与原异议人主张其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图形”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将“飞天牌”系列商标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剪刀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大足飞天)所提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23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两份《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5.案情启示

“茅台飞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大足飞天”历时三年多,从“败诉”到“反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维护了重庆桥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飞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透视这个知识产权纠纷,定会给其他商家带来诸多启示。”代理大足飞天的重庆高景商务咨询公司负责人如是说。

首先,“飞天”争议的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市场秩序。商标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抢占、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工具;更是保护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它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而且是企业生产线的引擎,是企业的命脉,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消除了茅台飞天的“异议”,禁止了强势企业恣意扩大保护,还了大足飞天一个公道,维护了其合法权利,有效规范了走向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飞天”争议的决定,有利于增进商标保护意识。在现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拥有这种意识更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只有不断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两个“飞天”纠纷谁是谁非,就是眼前一个很好的范例,它对推动行业提升行业竞争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飞天”争议的决定,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支持开展商标海外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国际品牌等一系列要求。两个“飞天”纠纷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结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呼唤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实现企业、消费者等多方的互利共赢。

第四,“飞天”争议的决定,提供了类似纠纷解决思路。在大足飞天最终结局之前尤其是“败诉”之后,众说纷纭。然而复审后的结果,出乎人的预料,也让人充满了惊喜。在商标纠纷频发的今天,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社会及相关利益方的重视,本案的圆满落幕将成为大足商标史上一个经典案例,为今后各行各业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也为大足五金行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产权保护课,让人明白:答辩只是手段,有力的证据和法规才能保护自己。

记者:胡才荣 通讯员:杨君

终审:曹冬玲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友情链接:

大足网服务 | 大足简介 | 投稿信箱

Copyright 2013-2021 txdzw Co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法律顾问:杨廷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党政办公中心 邮编:402360

渝ICP备13007121号-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