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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4-06-07 09:3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每年春节前10天至正月十五、清明节前10天至清明节后10天、7月10日至10月10日。同时,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森林高火险区:宝顶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岗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及宝林寺国有林区、棠香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三驱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石马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邮亭镇、玉龙镇、拾万镇、万古镇、雍溪镇、古龙镇等涉及巴岳山(大足区区域)山脉及干山;高坪镇楠木林及周边连片林区、龙石镇九龟山连片林区,智凤街道、石马镇、回龙镇、金山镇相连接的青龙山脉连片林区,宝兴镇大湾林区。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及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七、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43761995)、区林业局(4372223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终审: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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