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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4-03-29 09:50:5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调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业园区推广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大足区水利局宣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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