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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支持“婚内抚养费”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2-05-18 09:5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曾相强)夫妻分居期间,女方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离婚时法院支持男方主张,判定女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甲于2004年结婚,于2005年生育一女张乙,2008年生育一子张丙,两子女长期跟随张甲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和学习。李某、张甲婚后多次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7年后,双方分居生活。李某于2020年、2021年两次至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李某第三次来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张乙由原告抚养,张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张甲辩称,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都归自己抚养,由李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分居的五年时间里,李某未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要求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计9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17年起一直分居生活,且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依法准许离婚。

  双方子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张甲生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经寻求张乙、张丙意见,两个孩子由张甲继续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分居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由于原、被告分居期间各自管理和支配各自收入,两个子女的日常支出由张甲承担,故李某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适当予以分担。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李某与张甲离婚;子女张乙、张丙由张甲直接抚养,李某支付张乙、张丙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李某支付分居生活期间子女张乙、张丙的抚养费44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李某与张甲分居期间,虽夫妻关系存续,但财产状况与离婚状态相似,张甲实际上独自承担了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各项费用。基于公平原则,李某适当分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本案警示广大父母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终审: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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