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大足新闻>详细内容

民法典与生活100问——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2-04-13 09:32:55 浏览次数: 【字体:

  【示例】

  小李在步行街收到一张传单,上面写着“土星家电城,喜迎店庆,爆款促销,欢迎选购!”小李对传单上的一款笔记本电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传单上有这款笔记本电脑的图片,并配有文字:“迅捷nb360笔记本电脑,劲爆价4888元/台,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来到土星家电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然而,他在收银台结账时被告知,用于促销的电脑已卖完,现已恢复原价5888元。请问,小李能要求土星家电城以4888元卖给他这台笔记本电脑吗?

  【法条】要约

  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解读】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473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1999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但商场内导购员指着一台空调对行人说“这台xx型号空调特价1999元卖给你一台”,则构成要约。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空调以1999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要向经理请示”,则不构成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示例中,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笔记本电脑,土星家电城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小李出售。

终审:刘琴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友情链接:

大足网服务 | 大足简介 | 投稿信箱

Copyright 2013-2021 txdzw Co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法律顾问:杨廷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党政办公中心 邮编:402360

渝ICP备13007121号-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