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殴打被判刑
本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刘婷婷)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张某、杨乙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不等。
2016年某晚,杨甲(已判决)与其朋友姚某等人到ktv唱歌,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故意肢体接触姚某,遂与黄某发生口角。随后,杨甲电话联系李某,要他带人过来“找回面子”,李某便伙同张某、杨乙携带砍刀、棒球棒等器械来到ktv处。在又一次与黄某发生口角之后,杨甲与三人持械打伤黄某及上前劝阻的被害人袁某、冯某,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袁某、冯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杨乙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及各自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不等。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遇到小纠纷、小口角,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妥善处理,莫因一时的逞强耍横而后悔莫及。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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