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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误装他人房屋能要求补偿吗?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2-03-09 09:48:15 浏览次数: 【字体:

【示例】

  小明把邻居家的木板加工成一根拐杖。小李在装修时误装了邻居的房屋。小王误将自己家的石灰与邻居家的沙子掺杂在一起。小明、小李、小王因此与各自的邻居产生纠纷。请问,拐杖、装修后的房屋和掺沙后的石灰应归谁所有?

  【法条】添附

  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解读】

  本示例属于《民法典》中的添附问题。简单来说,添附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事主体的物结合在一起,变成了一个新物。通常来说,添附可以分为加工、附合、混合三种类型,如将木板加工成拐杖是对木板的加工,装修房屋的墙面属于附合,把石灰和沙子掺在一起称为混合,加工、附合、混合都可以产生新物。由于添附是两个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结合成了一个新物,因此需要确定该新物的归属。

  《民法典》第322条对此予以规定。首先,《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新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确定新物的归属。例如,小明和邻居约定木板加工后的拐杖仍归邻居所有,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小明的邻居拥有拐杖的所有权。其次,当事人对新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新物的归属。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新物的归属按照有利于发挥功效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进行确定。例如,小王的邻居正在建造房屋,小王误将自己家的石灰与邻居家的沙子掺杂在一起。混了沙的石灰可以用来修建房屋,可将掺沙的石灰归属于小王的邻居所有,有利于发挥其功效。又如,小李误装了邻居的房子,邻居对此事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根据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可将装修后的房屋归小李的邻居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新物的归属可能会对失去原物所有权的一方造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添附的发生因为新物所有权人有过错的,新物所有权人应向失去原物所有权的一方赔偿;如果当事人对加工、附合、混合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则由获得新物的所有权人对失去原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例如,邻居在得到装修后的房屋后,应当对小李予以公平补偿。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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