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一门诊部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网讯(记者 谭显全)昨日,记者从区卫健委获悉,城区一门诊部因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被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共计86万余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投诉内容涉及“袁某将‘大足区某某门诊部’出租承包给他人。”接诉后,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据调查,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期间,大足区某某门诊部经营者袁某(甲方)与何某(乙方,个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其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所有科室与何某合作。何某(乙方)向袁某(甲方)一次性支付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并每月缴纳租赁费1.5万元。该支队执法人员经过6个月调查后,最终固定违法事实:大足区某某门诊部存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核定违法所得113915.34元。
区卫健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该门诊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区卫健委依法给予该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113915.34元、罚款人民币755059.2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何某(乙方)租用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该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罚款377529.6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全区医疗卫生领域查处的第一例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案件,是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一例予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也是第一例违法双方被处罚没款数额超过百万违法的案件。
目前,袁某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已办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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