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化解合同纠纷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刁三川)近日,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甲劳务公司诉乙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变更保全措施,降低了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为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据了解,大足法院执行局保全组的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根据甲劳务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乙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中限额1600万元的资金。冻结后的第二天,乙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声称该银行账户为其公司的基本账户,法院冻结账户后,严重影响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税款等正常经营行为,容易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公司愿意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账户内的资金冻结。
接到乙建设公司的请求后,承办法官联系甲劳务公司说明变更保全情况,却遭到甲劳务公司的拒绝。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立即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变更保全措施,根据乙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该房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变更保全查封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解除了对乙建设公司基本账户的资金冻结。
在维护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区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变更保全措施,最大力度保障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获得双方的一致好评。
“变更保全措施,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办理涉企案件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提供其他财产保全时,选择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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