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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购买“小产权房”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12-09 10: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龚朝菊)“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也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2003年,雷某将名下的一套农民还建房转让给邓某,二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邓某向雷某支付购房款58000元,装修入住至今。

  2013年至2014年,雷某先后三次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到法院起诉邓某,后又自愿撤诉。2015年5月19日,雷某再次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邓某,由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雷某与邓某于2003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今年2月,雷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返还该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共计219100元。

  邓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系雷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不应进入市场的房屋销售给自己,雷某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反诉,要求雷某返还购房款58000元及利息,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91425元、装修费153500元及水电气闭路户头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2015年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确认雷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邓某应返还占用的涉案房屋,雷某应返还邓某购房款58000元,故确认雷某要求邓某支付房屋占用费与邓某要求雷某支付购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相抵。对雷某要求邓某支付房屋占用费219100元的诉讼请求,及邓某要求雷某以58000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第二,邓某要求雷某赔偿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法律规定,雷某对外转让农民还建房,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出售房屋十余年后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雷某对邓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邓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农民还建房,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认为应由雷某赔偿邓某损失174340元(包含水电气闭路户头费)。

  综上,法院判决:由邓某返还雷某农民还建房;由雷某返还邓某购房款58000元;由雷某赔偿邓某房屋损失174340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社会实践中,由于农民还房、安置房的价格远低于商品房,因此在房屋交易市场中比较活跃。但该类房屋存在一个致命弱点,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3年,雷某将修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民还房转让给不属于该村社的人员邓某,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至今无法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认为有利可图、有空可钻,采取合法形式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结合实际情况,判决邓某返还房屋的同时,由雷某赔偿邓某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不仅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惩治不诚信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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