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
我区修订发布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新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
本网讯(记者 陈安林)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足区分中心获悉,我区修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全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职工群体。
与2013年区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相比,《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和资金列支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具体的工作措施。
《通知》要求,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规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范围内自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宣传,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制意识;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而且要将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职工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的工作范围,还要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推进辖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
“此次区政府修订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能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制度惠及更多职工群体,同时支持企业在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时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助力中小企业纾困、减轻企业负担。”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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