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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100问——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11-03 10:47:14 浏览次数: 【字体:

  【示例】

  某小区物业将电梯内的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每个月可收取5万元租金。物业公司扣除其管理成本后,出租电梯广告位每月纯获利4.5万元。物业公司在管理该项收入期间,没有向业主分配过这笔资金,并且消极对待电梯内清洁、维修等工作。物业公司的行为引起业主的极度不满,认为出租电梯广告位所获的收入不应由物业公司拥有。请问,电梯广告收入应当归谁所有?

  【法条】小区共有部分的归属利用

  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与此同时,《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小区专有部分的费用支出和收益获得等事项应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分配;没有约定,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区电梯及电梯内的广告位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出租电梯内广告位获得的租金应在扣除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至于是否存在合理成本以及合理成本的多少,由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自己证明。而对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入,如果本小区业主没有约定如何分配此项收入,那么该笔租金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终审: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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