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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10-27 10:00: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人群:当年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发放时间及主体:一次性退役金在退役时由部队予以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次年10月左右发放(退役第一课培训期间办理发放手续)。发放金额以次年重庆市统一出台的安置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023-43767393

  二、“退役第一课”培训

  参加“退役第一课”培训(包吃、包住、免费)既是退役士兵的权利也是义务,按照文件规定,除退役复学、留疆留藏考取公务员等特殊情况,均需参加由市军培中心和大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举办的“退役第一课”培训,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的第二年进行统一补训。培训时间5天,培训内容为政治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政策宣讲、角色转换与心理调试、职业规划、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意识培养等。应训未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暂不享受后续培训服务。

  培训对象:当年和上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培训时间:每年9月下旬或10月

  培训地点:以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23-43767393

  三、退役军人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可选择接受一次3-6个月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

  适用对象:当年和上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报名时间:退役报到时

  报名方式:首先通过扫描信息采集二维码进行信息录入,然后扫描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管理系统二维码并用采集的信息进行登录报名。

  咨询电话:023-88759562、02343767393

  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庆市大足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士兵每年最多可免费参加3次不同工种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适用对象:当年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未购买社保、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报名地点:各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咨询电话:023-43767393

  五、学历教育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政策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限额进行学费资助。退役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7500元每人每年进行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教育、网络学历教育按不超过4000元每人每年的限额进行资助。

  适用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经费报销:

  1、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由退役士兵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负责办理;

  2、退役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参加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第一学年学费缴纳后和取得毕业证后分2次(也可以取得毕业证后一次性报销)携带退伍证、身份证、缴费原始票据、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毕业证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报销。参加市军培中心组织的网络教育经费由市军培中心进行报销。

  咨询电话:023-43767393、02388696959(网络教育咨询电话)

  六、社会保险补贴

  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户雇工等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申请: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咨询电话:023-43788028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个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大足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贷款条件:

  1.个人: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偿清贷款;

  2.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5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贷款申请: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

  咨询电话:023-43735535

  注意事项:

  1.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予以贴息;

  2.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3.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八、一次性创业补助

  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8000元/户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范围: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2.个体工商户。

  补助条件: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申请:企业、商户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咨询电话:023-43735535

  九、税收优惠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申请程序: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予以申报。

  咨询电话:023-43762354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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