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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100问 —— 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创作的小说侵权吗?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10-13 14:23:1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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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小红生于曲艺世家,自幼随父学艺演唱,曾红极一时,而后病故。正在戏剧学院求学的小李极度仰慕小红,准备以小红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前后拜访了小红的弟弟、朋友等了解其从艺情况。两年后,小李完成了11万字的小说并交由出版社出版,后该小说还获得了一些奖项。尽管小说部分内容写实,但在直接使用了小红的艺名以及小红母亲的真名的同时,却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小红的母亲认为该小说损害了女儿和自己的名誉,多次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小李需要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吗?

 

【法条】名誉权保护

第1027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文学作品作为一种典型的艺术表现形式,当然也脱胎于现实生活。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的规定,只要文学作品没有指名道姓地将他人作为描述对象,即使其中的情节和现实情况类似,也不构成侵权。理由在于:第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那么读者就无法将文学作品中的情节与现实中的个人进行“对号入座”,后者也不会因此受到人格上的损害。第二,如果不允许文学工作者对现实生活进行描述、加工和修饰进而创作文学作品,将不利于文学创作的繁荣发展。

如果作者在文学作品中以真人真事或者将特定人作为描述对象,并且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则构成侵权。对此,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第一,作者以真人真事或者将特定人作为描述对象。例如,作者在文中明确表示所写内容是真人真事,或者该文学作品的体裁为纪实文学。第二,文中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所谓侮辱,是指用恶毒粗鄙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无所谓真假;所谓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第三,该文学作品应当已经发表。如果作者的创作仅仅是自娱自乐,没有公开发表,不构成侵权。

在上述示例中,尽管小李创作的是小说,但使用了小红的艺名和小红母亲的真名,并歪曲、捏造了部分事实,有损小红和小红母亲的名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终审: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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