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母猪获刑
本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刘婷婷)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怀孕待产母猪的案件,被告人唐某、曾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并均处罚金1000元。
5月27日,唐某、曾某驾驶小货车到农村收猪,在龙石镇某村道旁发现一头栓在树下的怀孕待产母猪,二人遂将该母猪盗走并拉回自家猪圈饲养,以待母猪产下小猪崽。村民陆某发现丢失母猪后随即报警。
当二人再次途经盗窃母猪地点附近时,被民警盘查,曾某当场否认偷猪。当晚,曾某、唐某因害怕被抓获,便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认定,被盗母猪的价格为3533元。案发后,唐某、曾某退还了被害人陆某母猪及2000元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承办法官介绍,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实现了其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也即取得、控制了该财物,犯罪就既遂。本案中,二被告人将该母猪从公路边盗走并装进车厢,后又将母猪拉回自家猪圈,已经取得并实际控制了该母猪,盗窃罪已既遂,其后的归还行为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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