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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坟埋猪侵权被判精神赔偿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9-08 10: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龚朝菊)亲属节日祭祀,发现已故亲人坟墓被他人挖坑掩埋猪内脏。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死者的人格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赔偿。

  十多年前,王某妻子去世后以土葬的方式葬于某村。2019年8月,张某家饲养的猪病死后,张某请李某帮其处理病死猪的内脏。李某便将该内脏埋于王某之妻坟墓处。

  2020年1月24日,王某家人祭祀时,发现坟墓被挖开并埋入了猪内脏。同日,李某得知其掩埋猪内脏之处葬有王某亲人后,立即将猪内脏清理并移走,重新对坟墓进行回填。

  王某认为,李某在妻子的坟墓处挖坑掩埋猪内脏,使坟墓遭到毁损,其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给自己及亲属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并支付安葬费44856元。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坟墓祭祀已故之人已成为民间公认习俗,坟墓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生者精神上的安慰,坟墓具有人格上的特殊象征意义。李某将病死猪内脏掩埋在王某已故亲人的坟墓处,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其过错行为直接伤害了王某对已故亲人的情感,造成精神损害。但考虑到李某事先不知该掩埋地点系王某亲人的坟墓,双方之前并无矛盾,因此李某主观上并无侵害王某亲人坟墓的故意,李某在意识到错误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了对王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终审:曹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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