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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还款承诺书签上自己名,惹百万债务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09:57:45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胥杰)因在他人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而惹上百万债务,最后不得不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2017年6月,段甲向张某借款一百万元,并出具借条。

  2018年底,段甲向张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段乙、丙公司作为承诺人,自愿承诺对段甲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约定若段甲未按月支付利息及按期还款,张某随时有权要求段乙(即承诺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段甲、段乙、丙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加盖公章。

  然而,此款到期后,段甲仍未偿还,张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段甲、段乙、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支付利息。丙公司在庭审上辩称其属于担保人,担保行为已超过保证期间。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乙与丙公司在《还款承诺书》的签字盖章行为属于担保行为还是债的加入。

  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结合证据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和签订承诺书时的意思表示,《还款承诺书》中段乙与丙公司作为承诺人对借款人段甲所借的本金及利息自愿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承诺书并未约定在段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段乙与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段乙与丙公司的签字行为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段乙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段甲、段乙、丙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终审: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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