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赔偿近十万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刘朝文 龚朝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
7岁的小李是某小学学生。2019年5月的一天中午,小李与同学在学校食堂排队打饭的过程中,个别学生将食堂窗台的不锈钢包边抬起,而小李把右手伸进不锈钢包边里面,随后有学生将该不锈钢用力下压,致小李手指受伤。
医院诊断为食指开放性骨折,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小李父母认为小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学校认为,小李受伤是因另一学生将不锈钢包边抬起,小李出于好奇将手指伸进包边内才造成的。学校与另一学生的过错叠加使小李受伤,学校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李受伤时不满8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与年龄相当的同学无法预见将食堂窗台的不锈钢包边抬起并放下具有危险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处置措施。学校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小李的受伤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推定学校对小李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088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学校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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