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弟弟写借条 法院判决哥哥还款
本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程行)哥哥代弟弟写借条,但弟弟未履行还款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哥哥还款。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代他人出具借条时,必须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尹甲与尹乙系兄弟关系。2011年7月27日,尹甲向陈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捌万元,小写:80000元,借款人:尹甲,证明人:尹乙。后尹甲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诉至区法院,要求尹甲偿还借款8万元。尹甲辩称其仅代尹乙出具了借条,实际借款人是尹乙。借款当日,陈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尹乙,尹乙在借条的“证明人”处签字,所以应由尹乙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甲以借款人的身份为陈某出具借条,其虽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尹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尹甲作为成年人应能清楚认识到为他人出具借条可能产生的后果,即使该8万元借款实际由尹乙使用,也是尹甲明知且同意的,尹甲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偿还陈某的借款。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尹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80000元。
宣判后,尹甲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代他人出具借条时,必须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还款时,如果实际借款人承认自己才是借款人,则代出具借条人不负偿还责任;一旦实际借款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或者在出借人找不到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代出具借条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那么代出具借条人就将要面临承担偿还借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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