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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散步跌深坑 自行担责占六成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3-08 10:35:25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邓美玲)居民到建筑工地散步时意外摔下雨水井受伤致残,法院判决其自行担责六成。

 2020年2月17日,大足城郊居民杨某邀约邻居到离家百米左右的在建高速路工地上散步。工地尚未完工,因疫情处于停工状态。

 期间,杨某走到路沿外的泥堆里捡拾灯泡,边看边说“哪个把路灯弄落在了地上的,才叫讨厌哟!”突然,杨某脚下踏空,从外侧斜坡滑下踩到下方雨水井上,雨水井口覆盖的薄板被踩烂,掉入三米左右深的雨水井内受伤。

 经鉴定,杨某伤情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杨某将该高速路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地为水泥路面外侧铺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一侧是同样堆满泥土和碎石的斜坡,杨某作为居住在该工程附近的居民,眼看着道路主体结构日渐建成,明知其为在建工程,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应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他仍然前往堆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散步”,同时不专心路况,导致从斜坡滑下,踩破雨水井上覆盖的木板,摔下雨水井受伤致残,对此损害后果,杨某自身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当时当地有无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事发地水泥路面放置有红色“水马”,水泥路边、雨水井旁均放置有警示锥,雨水井上覆盖有薄木板,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提醒作用。

 但是,事发时案涉工程因疫情暂时停工,工程现场未进行任何围挡,事发地附近也未采取其他带有文字的或更为显著的提醒和警示措施,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完全的警示义务,和对雨水井尽到了完全的管理职责,故其对于杨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时,案涉工程尚未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人并非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或事发当时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产生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大小,法院酌定承包人暨施工方对杨某承担40%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经认定,杨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316900.5元,遂判决承包人暨施工方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8560.2元。

 承办法官表示,工地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施工人、管理人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作为成年人,应有知危险会避危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远离危险源,主动避免遭遇危险,减少损害的发生。

终审:罗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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