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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权利义务随即取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2 11: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杨飞)股东资格一旦丧失,将不再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资格。
  被告重庆某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1年7月成立,原告王某某和第三人朱某某为该公司的发起人,也是公司股东。
  2014年9月,某某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王某某、朱某某、黄某、颜某某。
  2017年1月12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朱某某,并按照章程约定王某某不再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日召开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前述事宜和公司章程变更进行表决。
  2017年1月13日,某某公司在大足工商局申请对上述股东变更情况及章程修正案进行登记。事后,王某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决议不成立。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第三人朱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某与朱某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之时,股权转让即已完成,王某某就不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不再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王某某无权对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该协议应合法有效。本案中,王某某与朱某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之时,股权转让即已完成,王某某就不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不再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资格。

终审: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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