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擅自变卖财产法院查明依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共同财产,法院查明后依法进行分割。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14年9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4月25日,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诉求。
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客车一辆,且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擅自与案外人易某于2018年3月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将前述客车作价7.2万元出售给易某所有。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分割卖车价款,被告故意避而不见,原告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有客车价款(价值9.5万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客车分割款4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情况下,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应支持,除非具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即属于第一种情形。
记者:张玮 通讯员: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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