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扣押存程序瑕疵 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违法
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会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公信力。
2020年1月13日,原告大足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人员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五一路路口搭乘素不相识的张某前往大足汽车站。张某认为,该车系出租车,拟到达目的地再以起步价5元支付车费。然而,当车辆到达龙中路路段时,被案外人员拦停引发争执,被大足区某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由于该车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被告认为该车辆的行为涉嫌构成无证经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该小型轿车进行暂扣。在实施过程中,某公司的人员未到现场,被告未制作现场笔录,也未邀请当地基层组织等见证人到场见证。
2020年1月15日,大足某执法支队向某公司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面载明了其享有的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以及复议权和诉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和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强行扣押拖走,系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扣押原告的小型机动车违法。
法院审理为,被告答辩称制作了现场笔录,但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制作了现场笔录的证据,在第三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未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不过,被告事后送达给原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向原告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因此,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原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性损害,仅存在程序瑕疵,遂判决确认被告大足区某执法支队于2020年1月13日强制扣押大足区某公司所有的车辆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的行为违法。
承办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会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公信力,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该案对行政机关具有警示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记者:张玮 通讯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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