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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示:广大市民朋友们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该这样做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1-13 16:50: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予以告知,请市民朋友们支持配合。
  一、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减少不必要出行,倡导就地过节,倡导节庆文明新风,不大办婚丧嫁娶,尽量少摆席、少串门、少走动,家庭聚餐10人以内,提倡网络拜年,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加强健康出行提示
  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良好习惯。
  错峰旅游,准备好“健康码”等健康证明。国内旅游尽量选择自驾游,减少与陌生人接触,不提倡境外、中、高风险地区旅游。若必须前往,及时关注中高风险地区实时调整情况,务必全程科学做好个人防护。外出旅行归来第一时间向单位、所在辖区报告,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三、配合开展防控检测。
  配合落实健康码扫码。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等场所,市民朋友们应注意出示健康码,同时对个人健康码进行升级,将原申报近14天活动轨迹扩展至28天,以便通过大数据精准识别近28日内有境外旅居史人员。
  重点人员要自觉配合开展好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包括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中高风险地区来足返足人员、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农贸(集贸、海鲜)市场从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外卖、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等。
  对所有近28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如隔离期未满14天或无解除隔离证明的,要求其做好个人防护,由专车(或自驾车)送至辖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至满14天,并分别在第13天、第14天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不小于24小时)和1次抗体检测(第14天);如第一入境地非重庆的,隔离期满14天且有解除隔离证明的,加做1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
  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渝返渝人员,持来渝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的,在测温正常且能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到达我市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者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加强返乡人员排查和健康服务,提示做好个人防护,主动报告重点地区旅居史,对瞒报、谎报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配合场所疫情管控。
  做好人员轨迹排查,若28天内有境外或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报告。同时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前往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保证自身工作场所做好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做好口罩、体温仪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配备洗手设施及洗手液,实行分时段错时用餐,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五、遵守公共场所防疫规定。
  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超市、商场、餐馆、农贸市场、电影院、网吧、歌厅、图书馆、健身房等密闭或人群聚集场所)要坚持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落实测温验码、人员分流等防疫措施。在交谈、候车、排队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六、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要牢固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外出带口罩,个人用品不共用,饭前便后、外出归家等要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捂住口鼻,不随地吐痰。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勤通风、勤消毒、勤打扫。大力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和光盘行动,推动餐桌文明。
  七、谨慎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购买前要查看其是否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购买过程中,戴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回家后,可用75%酒精对冷冻食品包装表面进行消毒,做到每打开一层包装消一次毒。接触和处理完冷链食品后,及时洗手,必要时可以使用手消毒剂。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食品。
  八、配合医疗机构疫情防控
  若个人或家庭成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及时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与他人接触。出入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要戴好口罩,就医时请如实向医生告知外出旅居史及可疑人员、物品接触情况,配合好医疗机构调查。推荐采取网上预约诊疗方式就医。
  九、从严控制聚集性活动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在举办重大活动前,要按照相关要求报备,并按照《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响应移风易俗要求,“红白事”简办,控制人数,切实降低聚集性风险。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有流感等症状尽量不参加。
  十、认真履行防疫责任及义务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对于刻意隐瞒不报、拒不遵守防疫相关措施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终审: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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