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赡养老人法院伸手解难
大足网讯(记者张玮 通讯员曾相强)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件却时有发生.近日,区人民法院三驱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唐某与袁某某(已故)于1984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袁某某与前妻育有大儿子袁甲、二儿子袁乙,一直跟随唐某与袁某某共同生活至其成年。唐某与袁某某婚后育有小儿子袁丙。
但自2019年4月1日起,3个儿子均未再给过唐某赡养费。唐某已是花甲老人且因中风常年与轮椅为伴,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
无奈之下,唐某提起诉讼,要求3个儿子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名继子之所以不愿给付赡养费,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唐某并非其亲生母亲,不需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希望将唐某送至养老院,且愿意平摊养老院的费用。而小儿子袁丙待业在家,无基本收入,母亲唐某暂居他家。
抓住关键症结后,法官对3名被告耐心地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首先,纠正了两名继子不需要尽赡养义务的想法。唐某对两名继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他们成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其次,法官通过询问了解到,唐某并不想被送到养老院居住,而想跟着小儿子袁丙共同生活。
于是,法官耐心地劝说两名继子,赡养老人必须以尊重老人的意愿为前提,切不可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父母身上。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袁甲、袁乙放弃了坚持将母亲送到养老院的想法,每月按时给付赡养费,三子共同承担医疗费。同时,因为唐某跟随袁丙生活,袁丙会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照看母亲,因此袁丙给付母亲略低于两位哥哥的赡养费。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带来诸多启示:一方面告诫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也提醒老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等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赡养老人不光需要物质上的支持,更多的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尽量尊重老人的想法,带给老人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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