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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马蜂窝意外摔伤 数十万损失谁承担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1-11 23:50:51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为兴趣相同,被告唐某、原告王某等人专门建立微信群,互通有关马蜂窝的信息,时常在一起“打平伙”炸蜂蛹吃。
  2019年9月12日下午6点,王某及其朋友彭某、唐某各自开车一起到农家乐摘马蜂窝。到达目的地后,看见蜂窝附近有马蜂出入、飞舞,唐某就打电话叫其朋友刘某送一瓶杀虫剂过去。当刘某将杀虫剂送到后,王某、彭某即准备爬树摘蜂窝。
  刘某和唐某在一旁聊天,唐某还用手机对摘蜂窝过程进行录像。王某在彭某的帮助下穿好防护服,拿上锯子、绳子等工具爬树摘蜂窝。当王某爬上树干离地6-7米时,在锯树的过程中,因树干断裂,王某摔倒在地。
  随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侧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等,产生医疗费231620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 30000元。
  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4588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其受唐某的邀约摘取蜂窝,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仅举示了证人证言证明其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王某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且从摘取蜂窝的现场状况看,爬树、采摘蜂窝的工具系王某准备,并自行穿的防护服,唐某并没有指示或协助王某进行相关摘取马蜂窝的行为,王某从树上掉落受伤与唐某无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结合查明的事实,唐某从事蜂业经营,具有摘取马蜂窝经验,王某曾向其学习摘马蜂窝经验,原、被告系马蜂窝爱好者,在均不认可系自己邀请摘取马蜂窝的情况下,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系被告邀约去摘马蜂窝的事实。
  即使存在邀请,如没有证据证明该邀请是基于自身需求,也只能是作为爱好者之间信息互通、相约前往,并不必然为此而承担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本次系爱好者的又一次邀约前往,不存在基于对方需求而为。在此基础上,作为参与者是否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看其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从原、被告到达现场后的状况来看,原告应是摘取马蜂窝的主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委托摘取、内部分工的情形下,应认定其余人只是作为爱好者一同前往“看热闹”“分享乐趣”。
  具体来看,原告并非在摘取马蜂窝时受某种突变情况影响而跌下受伤,而是在爬树过程中因树枝断裂致其跌下受伤,应属其自身注意不够所致。唐某作为共同爱好者到现场,并没有指示和协助原告进行相关摘取马蜂窝工作,故对原告跌落并造成的损害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责任。刘某仅临时接到电话送药剂到现场,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提醒,马蜂有危险,捅窝需谨慎。摘取马蜂窝,是一项非常危险的行为,需要专门的经验、工具和较为严格的注意,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方案,做好个人防护,并疏散人群,确保安全。总而言之,建议拨打119电话,请专业人士进行处置。

记者: 张玮

终审: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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