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酒疯刺伤他人 获刑一年半悔不当初
大足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曾相强)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传奇》唱出了人与人之间奇妙的缘分,而唐某在人群中多看了刘某一眼,竟遭受了残忍的伤害。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4月29日中午,刘某在铁山镇丁某家吃满月酒,其醉酒后向邻桌人敬酒时被拒绝后心中不满,理论一番后被他人劝回家中。
当日15时许,刘某再次返回丁某院内,坐在唐某等人打牌的桌边并一直唠叨。其间,唐某转头看了刘某一眼,刘某便认为唐某是在蔑视、挑衅他,便拿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唐某颈部刺伤。
唐某受伤后送医救治,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后,电话通知刘某接受调查,刘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事生非,持刀将唐某刺伤。经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饮酒后无故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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