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毒品获刑
大足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曾相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了寻求刺激,80后男子钟某沾染上毒品。2019年,钟某因吸毒和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然而,他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一步步踏入犯罪的深渊。近日,大足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被告人钟某在东关转盘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两小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1.93克;在钟某租借的小轿车前排中间扶手箱内查获四小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8.96克;在该小轿车驾驶室左侧储物格内查获五小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8.99克。
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9.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均构成犯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亦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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