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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0 16: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11月6日,大足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向全区人民发布新修订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各镇街相关负责人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区扶贫办解读了新修订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包括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宅基地用地面积审批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
  又讯(记者刘星)11月6日,在“大足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媒体就老百姓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区农业农村委、区规自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了回答。
  问: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问:大足区宅基地审批标准是依据什么制定的?
  答:是根据199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执行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问:农村村民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答:1.大足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户家庭户口簿;
  3.申请户户主身份证;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迁建、扩建、改建的);
  6.农村村民旧房处置方案(限迁建的)。
  问: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问:宅基地可否选择在河库旁修建?
  答: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应选择在河库的管理范围以外修建。问:农民自建能否占用林地?答: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农民自建房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记者刘星

终审: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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