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登记结婚 离婚方知难上难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龚朝菊)1999年,欧某遇见云南女孩杨某,谈婚论嫁过程中得知杨某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为了尽早办理结婚登记,杨某便借用蒋某的身份与欧某办理结婚登记。殊不知,这一错误行为给欧某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2005年12月,杨某称回娘家探望父母,一去便杳无音讯。欧某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成人并上了大学,肩上的压力尚未减轻,却被查出肝硬化等疾病。医药费、孩子学费让欧某不堪重负,山穷水尽的他只能求助国家的惠民政策,申请享受低保。
然而,根据户籍信息,欧某并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除非离婚,他独自抚养上学的孩子。此时,杨某已下落不明十多年,双方无法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可是,找谁离呢,杨某,还是蒋某?成了此案的难点。最终,欧某选择将蒋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欧某了解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向欧某释明,认为欧某属于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欧某与结婚证上记载的蒋某系形式上的合法婚姻关系,而与其共同生活的杨某实际是同居关系。现在,欧某与蒋某的结婚登记存在瑕疵,欧某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否认该结婚证的效力。若欧某坚持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最终也无法达到其离婚的目的。
在法官耐心的解释后,欧某最后撤回了离婚诉讼。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因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如何处理后续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当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取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应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并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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