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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代位析产”获支持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0-10-28 10: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网讯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债务人怠于分家析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后,由乙分期偿还原告甲30000元、30000元、40000元。然而,乙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另查明,乙、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将位于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的一处住房归丙所有。上述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乙、丙。甲在与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保全。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和案外人丙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丙所有,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乙、丙共同所有。
  乙明确拒绝对其与丙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析产,甲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乙和丙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案涉房屋存在份额约定,本案中,故甲申请按照平均分割方式即甲享有房屋产权50%份额予以确认,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
  “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讲诚信,逃避债务,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承办法官表示,在此背景下,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被执行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情况,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延伸阅读
  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记者张玮通讯员程行)

终审: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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