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实行统一城乡户口制度改革政策的地区(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2省份的有关地区),农村移民是指户口制度改革前户籍为农业户口,且现在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水库移民。
2、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3、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以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水库,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是一致的,都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4、为什么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答:由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绝大多数是上个世纪建成的水库造成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水平相对较低,对移民后代的影响较大,因此,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移民政策,特别是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移民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将得到更大的改善,移民搬迁后能够较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所以,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
1、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2、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年?
答:20年。
3、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1、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几种?
答: 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2、这几种后期扶持方式的作用和条件各是什么?
答: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可以使移民直接受益,且中间操作环节少。前提条件是,能够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实际操作中不引发移民村原住民的攀比。
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可以统筹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前提条件是,项目的选择要能够确保移民长期受益,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和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既能够使移民直接受益,又能统筹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移民和安置区群众共同受益。前提条件是,能够合理确定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比例,兼顾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利益,移民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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