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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先建后补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2 11:23: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渝财农[2010]465号)和《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0]23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现代都市农业实施区域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4.企业(专业户)组织;

第五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工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民有积极性,项目在村社公开栏进行公示,村民大会表决赞同在80%以上。

(三)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项目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区水务局申报当年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包括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协会、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及法人资格认证等)。

(二)业主资料、有关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关于该项目的“一事一议”会议纪录,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的承诺书、产业业主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及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书等。

(三)项目可行性建设方案、实施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水费计收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等。

(四)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该项目并向区水务局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

(五)有施工组织负责人、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及监督施工的社员代表

第七条 项目审查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竞标得分高低排序,进入区级项目库。根据排序决定当年度的“先建后补”项目。

第八条  严格界定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投入或经营企业业主投入,严禁套取国家资金。

(一)立项申报时,必须明确区分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投入或企业业主投入,并分别填报;

(二)项目立项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工程时,同时核实项目投入的主体;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时,严格核定项目投入的主体;

(四)工程完工审计及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文件,确定项目投入的主体,严格检查补助资金的流向及到位情况,若有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推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实行竞标立项,确定项目建设的核心区、辐射区。核心区项目必须集中连片,结合产业,为产业服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中央、市、区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业主、农户、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工作,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督促落实工程建后管护措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主体工程鼓励专业化施工队伍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小农水典型设计图施工,不得随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必须经相关的质监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

工程量的验收必须经监理、业主、施工单位、区水务部门等代表共同验收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区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印制的公示范本,在建设所在地进行开工公示和完工公示,公示资料留置备查。

(一)项目开工公示。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建后管理制度等。公示10天后,若无重大举报,经区水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建设。

(二)项目完工公示。项目完工后,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成规模及内容、完成投资及筹资投劳情况、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实际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工程质量和建后管理等。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向区水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水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区级验收。重点对建设任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运行情况、建后管护制度等进行审查。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竣工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在区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应主动接受市级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建设管理方式,即项目采取“先建设、再验收、后补助”和“定建设标准、定补助定额”的建设方式,下达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为补助上线,若项目单位因工作不力或不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的可调整或取消投资计划,下线不保底,确保国家资金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工程直接费(主要包括水泥、河沙、钢材、木材、石子、条石、块石、炸药、抽水设备、电气设备)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镇、村、社集体投入实施的小农水项目,国家补助部分不超过单位工程直接投资费用的70%,自筹部分不低于30%;以经营企业业主投入实施的小农水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单位工程直接投资费用的55%。具体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5月份的物价核算单位工程直接投资费用,制定《大足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定额补助标准》,确定当年补助定额。

第二十条  区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村社、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的项目,应按一事一议程序;社会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完善相关票证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区、镇(街道)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的工程量和当年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根据业主与区水务局、财政局签订的“先建后补”协议,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由镇(街)按各项目应补金额拨付到镇、村、社集体或企业业主。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年2月底前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组织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列入以后年度对各镇、街水利项目的竞争立项参考指标之一。(具体考评参照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区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

终审:大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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