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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大足网 发布时间:2021-06-02 10:3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网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李玉国)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离婚后又退保,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
  周某与杨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保险公司为周某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2018年二人离婚。
  2019年,杨某未经周某允许,擅自将该保险退保,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单现金价值30780元,杨某一直未将该款退还周某,周某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退保的保单现金价值30780元。
  办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杨某为减轻周某年老后的生活负担和子女的抚养压力,还为其另购买了一份医疗商业险,需续交保费。
  双方子女及杨某均表示,希望将30780元用于缴纳周某的医疗商业险保费,以便周某年老后能有更好的经济保障来应对风险。
  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双方确认婚后财产数额,由被告杨某支付给原告周某26000元;二是原告周某同意将这26000元用于缴纳医疗商业险保费,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及保险收益归原告周某所有;三是26000元由被告杨某保管,作为专款用于缴纳原告周某医疗商业险保费。
  “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离婚后又退保,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权益。”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应当考虑在投保缴费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缴费的数额和离婚后单独缴费的数额各自所占比例。
  投资商业医疗等保险项目是现代生活中人们日渐成熟的理财观念,科学理财的同时也为今后生活风险提供了一份经济保障。本案中,法官通过确认保险缴费情况,明确财产分割比例,并对财产的合理处置做出约定,最终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终审: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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