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之投资服务及其它规定
投资服务
(一)建立重特大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和挂牌保护制度。
(二)实行手续代办、限时服务制度。项目涉及的立项、注册、办证、办照等手续,在企业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后,由经开区、工业园区、区招商局等确定专人负责代办,实行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由区政府发放“投资者身份证明”,赋予其相应工作、生活便利条件,可获得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的优先提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其它规定
(一)国内外知名品牌、上市公司、高新技术等企业或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相关特殊优惠由区政府常务会和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本政策未纳入的国家、重庆市有关西部开发、鼓励外商投资等优惠政策,对进入我区的投资者均适用。凡国家、重庆市新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优于本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三)区内法人、自然人、返乡创业者投资新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其投资额及入库税收等达到本文相应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政策执行;资源性、房地产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本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承办,区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部门及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参与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分别实施。
(五)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双桥区、大足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系列文件不再执行;原来签订合同并已启动建设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本优惠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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